Q:公司員工人數不到30人,可以不訂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嗎?

A: 只要是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行業(如:製造業、營造業...) ,且僱用勞工,無論其規模大小及所僱用之勞工人數,皆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依下列事項訂定:

一、事業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維護及檢查。

三、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四、教育及訓練。

五、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

六、急救及搶救。

七、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

八、事故通報及報告。

九、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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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連結: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60001&flno=34&fbclid=IwAR2AQuojDTNO8wio_Z3r-56qT1xdZdydTSNLbDXFnY9-J6StQ8s0Nwbqc0Q

勞檢處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備:https://reurl.cc/z8MX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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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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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官方臉書粉絲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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