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產假之規定為何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產假八星期與產假四星期之產假,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女性受僱者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請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雇主不得拒絕。惟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勞動基準法而言,該法並無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規定,基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求一星期或五日之產假,雇主並無給付薪資之義務,但受僱者為此項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惟若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則雇主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就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折半發給工資。至於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受僱者,產假期間之薪資,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

 

產假期間之計算,應依曆連續計算。


 

資料來源: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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