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自請離職,資方是否能要求勞工提早走人?

Q:小明在公司工作1年3個月,想自請離職,依規定於20日前預告雇主,但老闆卻要他3天後走人,可以嗎?

A:不可以喔!小明自請離職,如老闆對小明的離職日期有意見,可和小明協商離職日期,但不可單方面要求小明提前走人。如老闆堅持要求小明3天後走人,公司必須給付工資至小明所提之離職日期,如未給付,公司恐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未全額給付勞工」。

參考資料:

勞動部常見問答:https://bit.ly/2ON09Hs

勞動基準法第22條:https://bit.ly/2volekm

民法第487條:https://bit.ly/2UHMkxN

📢 喜歡本文歡迎【按讚】+【分享】,讓更多朋友得知實用的勞動法令與資訊!

#勞動條件

#工資

87091365_1510297639136468_9134287766526361600_n.jpg

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官方臉書粉絲團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人資經驗分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