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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保被保險人死亡,可以自受益人提出申請且符合請領條件當月起發給】
📣105年2月29日前死亡的被保險人,因受益人遲於提出申請,依當時適用的規定僅可發給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的年金給付。
現依大法官釋字第766號解釋,被保險人於105年2月29日前死亡,當時遲未提出申請之受益人,可填寫「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給付追溯補發申請書」,就可追溯補發自受益人符合請領條件當月起未逾5年請求權時效之年金,目前有人補發逾20萬元喔!
更多詳情請連結本局全球資訊網/業務專區/國民年金/各項給付/遺屬年金給付/國保被保險人於105年2月29日以前死亡遺屬年金給付追溯補發說明👇
https://www.bli.gov.tw/0103713.html
#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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